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固然應該得到指責,然而更值得反思的是我們的商業環境。
這是SFO在打擊公司賄賂行為中希望得到效仿的例子:坦白,合作,高額罰款,以懲罰、威懾他人,但開的罰單並不會高到使公司傷筋動骨的程度。
FCPA並未是為了懲罰諸如賄賂*察以獲取信息的犯罪行為,它的初衷是懲罰那些為了謀取或保住商業利益而進行的賄賂行為。
“橫跨鄉村”*的老闆羅尼-吉利的律師説,他的客户從來沒有被授權進行任何賄賂行為,他們相信説客應該不會幹啥缺德事。
美國司法部發現賄賂行為即便東窗事發,類似的高回報率仍然存在。
首先在賄賂行為中表現出的道德缺陷和人*弱點會破壞和污染職業道德的氛圍,不良分子也會效仿。
另一方面,商業賄賂行為大多是被利益驅動的,這説明這些人對金錢沒有正確的態度。
隨着全球化的不斷髮展,跨國公司的賄賂行為開始越出國界,其賄賂對象也由本國官員擴大到外國官員。
上個月,慕尼黑法庭拒絕了西門子所稱的,其醫療部門為其客户提供機票(客户可以用來換回現金)的賄賂行為不是系統*的行為的辯解。
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,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。
衞生部要求各大醫院對商業賄賂行為先自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