存在即合理。
哲學是探究理*東西的,正因為如此,它是瞭解現在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的,而不是提供某種彼岸的東西。
這裏就有玫瑰花,就在這裏跳舞吧。
存在即為合理。
對各個犯罪應該怎樣處罰,不能用思想來解決,而必須由法律來規定。
犯人在行為的瞬間必然明確地想象到其行為是不法的、要處罰的,必須認定這點,才能使他負有罪責。
刑罰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,所以處罰他,正是尊敬他的理*的存在。
真正的不法是犯罪,在犯罪中不論是法本身或我所認為的法都沒有被尊重,法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遭到了破壞。